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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背景和意义
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为规范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医疗资助的管理,根据《昆明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项目名称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
(一)我市辖区内因患重特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居民。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资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四、救助标准
昆明市慈善总会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和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医疗费的资助,坚持个人为主,政府救助,慈善酌情资助的原则。资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和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家庭或个人仍无力承担的,慈善总会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医疗资助。资助额最高为1万元。个别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资助,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慈善基金来源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筹募的善款;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国内外自然人及企业法人机构、组织的捐赠;
(五)基金的本金增值收益,如利息等;
(六)其他公开募捐方式筹募的善款。
统一接收公开募捐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昆明市慈善总会
开户账户:5300161543605100448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东支行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向昆明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资助的理由。
(二)昆明市慈善总会受理申请后,由总会项目部对申请人个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昆明慈善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昆明市慈善总会重特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项目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总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项目部领取医疗资助金。
七、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病(伤)情证明,并附上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复印件)。
(二)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和医疗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居民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困难证明以及所在乡镇和县区民政部门的意见。
八、下列情况不得享受慈善医疗救助
(一)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因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负责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医疗救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靠社会募集。
(二)根据《昆明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昆明市慈善总会助医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常务理事会及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获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慈善总会将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
(五)设立“昆明慈善·重特大疾病医疗资助”公益基金管理办公室。
主任:刘芳杏
副主任:赵海丁
十、慈善救助金分配使用比例
(一)昆明主城五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和三个开发(度假)园内慈善协会,分别承担慈善救助金50%,昆明市慈善总会承担50%;
(二)其他各县(区)慈善协会承担40%,昆明市慈善总会承担60%。
备注:依据昆明市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各县(市区、开发园 区) “六项救助”工作的通知》(昆慈办〔2022〕18号)文件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成立慈善会开展工作的四年过渡期内,“慈善救助金分配比例”调整为昆明市慈善总会承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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