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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17:05
来源:本站
昆明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明市慈善总会,简称:昆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Kunm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KM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热心于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团结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支持我市的慈善公益事业,营造慈善氛围,推动昆明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昆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昆明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42号(市社会福利院内1号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市。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及群团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昆明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 本会的党组织负责领导本会的群团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重大资产事项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内容,依法依规开展以下业务:
(一)筹募慈善款物。接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捐赠;依法设立专项(公益、冠名)基金;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筹集慈善资金与物资;规范管理捐赠款物,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二)实施慈善救助服务。开展扶弱济困、赈灾救难、公共应急援助、助孤安老、优抚关怀、助医助学、慈善信托等各类慈善公益项目,精准帮扶困难群体。
(三)弘扬慈善文化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宣传表彰慈善先进典型,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
(四)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及慈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助力社会事业均衡发展。
(五)承接政府委托事项。承接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工作任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政府完善慈善公益体系,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六)开展交流合作与行业建设。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协同联动,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模式;引领、示范、指导本会会员开展工作;统筹推进市、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网络建设,构建协同高效的慈善工作体系,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完善组织与服务平台建设。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他内设工作机构;探索创新公益慈善服务模式,打造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服务平台。
(八)组织慈善志愿服务。培育、管理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众参与公益实践。
(九)慈善服务与理论研究。联动相关合法主体设立慈善公益基金、社区基金;组织开展慈善义卖、公益市集、慈善项目推广等活动;开展慈善实务与理论研究,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业务指导、资源支持及品牌建设服务。
(十)其他合规业务活动。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自主办会、自筹经费、自聘人员。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五)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
(十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四)决定重大慈善项目的开展;
(十五)决定数额重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
(十六)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五)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会长授权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由昆明市民政局出资;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类型及职务设置确定:
(一)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
(二)理事及理事单位:1000元;
(三)单位会员:500元;
(四)监事长、监事:每年1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捐赠、募捐的收入,除按规定可支出的行政费用外,只能用于捐赠、募捐指定的目的和事项;
(四)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和指定的目的和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可同时在本会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同步发布募捐信息、确保所有渠道发布的募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慈善项目支出分级表决与审批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次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费支出或项目资助,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单次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或项目资助,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同意,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
项目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公开透明。
第六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捐赠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六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第八十一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八十二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在民政部门主导下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自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向会员征求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3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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