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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2025-03-04 09:00

来源:本站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企业篇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剩余部分结转后3年内可扣除。


举例:

假定A企业2024年利润总额500万元,无其他非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0*12%=60万元。


①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性捐赠额40万元,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40万元

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0=460万元


②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性捐赠额70万元,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70万元

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500-60=440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70-60=10万元,可在2025年继续抵扣,须在2027年之前抵扣完成。

扣除要求

1、捐赠目的必须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是指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


个人篇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提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财产处置、股利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取得收入-其他抵扣项)*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举例:

假定A某2024年取得全年综合收入20万元,其他抵扣项为7.8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7.8)*30%=3.66万元。


①A某通过某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3万元,并取得相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3万元

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20-7.8-3=9.2万元


②A某通过某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5万元,并取得相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5万元

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20-7.8-3.66=8.54万元

扣除要求

1、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或自行保存妥当;


3、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前,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票据信息自行录入个人所得税APP,系统自动计算税前扣除额;


4、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税务部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昆明市慈善总会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42号(昆明市社会福利院内一号楼) 邮编:650051

捐款热线:财务部:0871—68323832 秘书处:0871—63821338 基金管理部:0871—63823827 电子邮箱:Kmcs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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